尊敬的网友:
您好!
根据你的来信反映,现对您的咨询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129号)文件精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三)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如您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请拨打电话0668-2158091咨询具体的审批流程,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