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茂体字〔2010〕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0年7月15日实施以来,在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茂名市成功申办广东省第十七届运动会,该《暂行办法》已经严重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影响我市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对《暂行办法》重新修订,以充分调动我市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为国家、省、市增光添彩。
另外,在《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一些规定不够合理、标准太低、漏项较多,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更好地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积极推进体育强市建设,全面提升竞技体育综合水平,规范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机制,急需出台适应新形势的奖励办法,推动茂名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原国家体委、国家人事部《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等相关文件,学习了阳江、汕头、珠海等市的奖励政策文件,制定《茂名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12条,有效期五年。主要包括:
(一)奖励比赛对象和范围。一是明确了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亚洲锦标赛等国际性赛事,全运会、全国锦标赛等国家级赛事,以及我市组队参加省运动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等省级重大比赛所取得的成绩。二是明确了奖励范围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三是明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公共预算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解决。
(二)确定各项奖励标准与办法。分为运动员奖励、教练员奖励和人才输送奖三方面,结合各项比赛的规格、成绩、项目特点等情况,明确了各项重大体育赛事奖励范围、标准与办法。与原暂行办法相比,参考其他地市的做法和我市实际,相应提高了奖励标准,对原暂行办法未明确的集体项目等作了补充。此外,奖励办法还明确对直接为运动员在省运会、省锦标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有关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每年获得省以上比赛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市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授予年度优秀运动员、年度优秀教练员称号。
(三)完善申请、审批和监管流程。一是每年度申报一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获得成绩进行审核并公示,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拨付经费。二是有关人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市政府审批时一并提出处理意见,可酌情减发奖金数额,直至取消奖励。
四、其他说明
(一)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参照本《奖励办法》执行。
(二)本《奖励办法》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茂名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茂体字〔2010〕11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