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背景
《实施细则》实施3年以来,为我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巡游车与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为保障出租车行业各方参与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出租汽车发展与监管出现了新的形势与变化,特别是网约车合规化工作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对此,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市交通运输局在充分吸收国家、省、市新政策、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修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实施细则》。
二、修订原则
《实施细则》自2019年5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依法核发11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1486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5871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践表明《实施细则》有力促进我市网约车行业规范发展,总体上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本次修订保留了原《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并根据我市网约车行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车辆与驾驶员准入条件、巡游车运价改革与网约车运价规范管理要求等实际中遇到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出现的漏洞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补充。
三、修订《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网约车车辆许可条件。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有关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的要求,参考省内部分地市做法,结合我市网约车行业实际,一是将《实施细则》中车辆许可条件中发动机排量要求由1600毫升调整为1590毫升;二是将《实施细则》中车辆许可条件中“车龄”要求由6年以内延长至8年以内,并优化表述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8年”;其他条件不变。
(二)适当放宽驾驶员许可条件。
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删除《实施细则》中户籍和居住证要求的条款,打破不必要的户籍限制,减少不必要的从业限制,进一步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目前我省21个地市中,有16个地市已不再对户籍和居住证进行要求。对此,删去《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具有茂名地区户籍或依法取得茂名地区居住证满一年以上”。
二是结合目前我市巡游车驾驶员单班数量较多和老龄化趋势明显的问题,参考广州、深圳等城市做法,将申请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年龄条件放宽至65周岁。对此,增加一款“年龄未超过65周岁”。
三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表述,将“三年内无发生一般以上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记录”调整为“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是根据规范性文件起草规则,删去《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五条第六款“三年内的交通违法次数不超过15次,并且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记录”。
(三)深化巡游车运价改革与规范网约车运价管理。
一是为实现巡游车运价调整工作机制化、动态化,增强价格时效性、灵活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关于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的要求,规定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为促进出租汽车巡网融合发展,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借鉴汕头、大连等城市做法,允许巡游车试点“一车双价”融合定价模式,即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线下巡游出租服务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提供电召、网络预约等增值服务时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是为深化巡游车市场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有条件的地方可试点探索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允许巡游车按照相关程序试点运价市场化改革工作。
四是为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要求,规定网约车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公开定价机制、动态加价机制、运价和收费标准。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对此,删除第三十条前三款表述。
修改为“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巡游车运价改革和试点要求,按照有关程序开展“一车双价”融合定价模式、运价市场化等试点工作。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巡游车经营者应当在车辆醒目位置公开运价和收费标准。网约车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公开定价机制、动态加价机制、运价和收费标准。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四)取消部分罚款事项。
一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明确:取消“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采取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
二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同步取消了道路货运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
三是目前,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均可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
对此,删除第五十六条前一款“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表述。
(五)完善相关表述。将第三条“7座以下乘用车”修改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