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名市茂港区协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40903000009978;地址: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那楼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大光):
我局会同茂名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项目产生的废气和噪声没有任何污染治理措施;
2、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3年3月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高新环罚告字〔2015〕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我局已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了答复。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49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茂名分行营业部
户名: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社保局
账号:201602112920010980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茂名365bet首页_365买球怎么玩_Bet体育365提款不到账管委会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电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