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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罚字〔2019〕3号(广东京宇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0-02-14 10:02:15       信息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罚字〔2019〕3号(广东京宇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19〕3号

        广东京宇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590083116J

        地址: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南片区工业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林亚董

        2019年3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一期)未将厂内预处理后的废水输送进入乙烯污水处理厂处理,事实情况与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不符。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19年5月17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听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承认存在上述行为的事实,但已及时向茂名365bet首页_365买球怎么玩_Bet体育365提款不到账环保安监局汇报,不属于刻意弄虚作假;2.污水循环使用,未对外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3.接收、处理市政污泥,为市创卫工作作出贡献;4.已停工停产整改;5.违法情节轻微,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1.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未如实记载实际情况属于弄虚作假,即便事后向有关部门报告,也不能作为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2.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是否为创卫作出贡献和停产整改均与本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关联性;3.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一期)未按项目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配套污水输送管网将厂内预处理后的废水输送到乙烯污水处理厂处理,事实情况与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不符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市分行新福支行

        户    名:茂名市财政局

        账    号:44001690662051506532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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