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和正确实施《茂名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茂府[2010]6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汇编(户政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户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由市外迁入我市和在我市范围内不同的县(市、区)之间、镇与市区、城区之间迁移户口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规定》中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
第四条 《规定》中所称的“工作”是指经我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规定》中所称的“经商”是指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
第六条 《规定》中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拥有产权的商品住房、自建合法住房或持有房屋租赁许可证的租住用房。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凡群众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符合申请条件且所需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应予受理,并开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
受理申请后,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将相关材料按规定装订好,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审核权限完成派出所的审核工作,对需要上报审核、审批的,应在《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的“办结情况”栏内注明上报时间。
对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未完全符合申办条件的,派出所负责受理户口申请的户籍民警,要在《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的“申请材料不齐,需补充的材料”栏内选择需要补充的材料,无可选项的,应选“其他”并加以注明。待群众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后,在“第二次受理情况中”注明申请证明材料补齐时间,按审核权限开展审核工作,并告知群众审核流程开始的时间和所需工作日。
对群众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暂不受理的,要在《受理户政业户登记表》的“不符合规定暂不受理的理由”栏中写明相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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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审验,在办理各项户口管理业务中,应加强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居住情况和具体门牌号码等情况的调查。
第九条 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建立家庭户;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入在单位集体户;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的,户口入在单位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集体户。
第三章 程序规范
第十条 符合《规定》第四条科技人才入户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获奖证书或国家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3、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录(聘)用单位证明;
5、随迁配偶要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子女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证明;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第五条经商入户准入条件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均纳税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证明;
5、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随迁配偶要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子女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证明;
7、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第六条投资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及企业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县级以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4、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入户申请人中专以上学历毕业证书;
7、企业单位证明(证明入户申请人是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管理人员);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9、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第七条纳税指标入户准入条件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及企业法人代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4、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入户申请人中专以上学历毕业证书;
7、企业单位证明(证明入户申请人是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管理人员);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9、纳税企业当年纳税的发票3万元;
10、随迁配偶应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子女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证明;
11、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第八条捐资公益事业入户准入条件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接受捐赠单位及其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捐资证明;
3、捐赠者的捐资依据;
4、捐赠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配偶要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子女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证明;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符合《规定》第九条购房入户准入条件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房地产权证》(自建合法房屋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
3、购房发票(自建合法房屋除外);
4、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配偶应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子女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证明。
购买二手转让房屋的,购买者需入住满2年(以《房地产权证》签发日期计算),并且在原设立的家庭户户口全部迁出后,方准予办理户口迁入,设立新的家庭户。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符合《规定》第十条夫妻投靠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子女要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第十一条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准入条件,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子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可凭县级以上卫生局补发的出生证明或凭亲子鉴定或派出所调查证明);
3、18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在校就读的,要提供学校在读证明;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父母投靠子女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派出所的父母、子女关系调查核实证明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凭亲子鉴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
4、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居民身份证》、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收养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工作调动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人事或劳动部门填写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人事或劳动部门干部(工人)介绍信;
3、接收单位证明;
4、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夫妻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调查核实证明;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毕业生分配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市或各县(市、区)人事局盖“毕业分配”章];
2、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
3、市或各县(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
4、接收单位的录(聘)用证明;
5、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受理,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符合《规定》第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及招工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一)录用国家公务员入户
1、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批准证明;
2、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录用通知书》或证明。
3、接收单位的录(聘)用证明;
4、录(聘)用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招工入户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新招收工人人员情况登记表》;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新招收工人花名册》;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招工文件;
4、接收单位录用证明;
5、录用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由招工单位劳资员统一前来办理《准予迁入证明》(若已是临时工,则附上2个月的工资表)。对中央、省直管的单位招收职工的,按有关的文件规定办理。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第十七条居住满7年的流动人口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流动人口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最近7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4、所在务工单位证明;
5、配偶随迁的还要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子女随迁的要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调查核实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符合《规定》第十八条优秀农民工及劳动模范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入户通知书;
3、政府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表彰的文件;
4、优秀农民工或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5、务工单位证明;
6、申请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符合《规定》第十九条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茂名市市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关于开展技能竞赛的文件和表彰文件;
3、申请人的获奖证明;
4、所在务工单位证明;
5、申请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办理招生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时限。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
2、录取新生花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户口迁移证明》;
4、新生的《居民身份证》;
5、录取学校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受理,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办理毕业生毕业回迁、在读学生退学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时限。
一、所需证明材料
1、毕业生的《毕业证书》(退学人员的凭退学证明或就读院校相关证明);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户口迁移证明》;
3、毕业生或退学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4、原籍《居民户口簿》或派出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受理,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办理随军家属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时限。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军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明;
3、随军家属的要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小孩的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调查核实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办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时限。
一、所需证明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落户凭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凭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
4、接收单位证明;
5、转业军人家属随迁的凭市、县安置办证明及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小孩的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调查核实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九条 办理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我市定居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时限。
一、所需证明材料
1、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需提供县、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
2、华侨在我省定居的,需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的,需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
4、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市定居的,需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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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的,需提供:
(1)护照或入境证件;
(2)原户籍底册或有关户籍证明或派出机关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场办理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制发《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条 办理“两劳”释放人员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时限。
一、所需证明材料
1、原《居民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2、《释放证明书》、《解除劳教证明书》。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入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劳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少教人员回原籍入户,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规定》中第二章“准予迁入条件”的申请人,并提供了本实施细则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应予受理,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及要求开展审核、审批工作。不得以计划生育工作等理由设立附加条件,限制申请人迁移户口。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如有疑问的,当事人要到证件的发证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鉴别证件真伪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审核、审批户口迁移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同意或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户口迁移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当将涉及户口迁移的条件和办理程序以及有关手续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户政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