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规〔2022〕1号
为加强对孔明灯、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茂名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如下闭环区域(详见附图)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
迎宾大道(水林路)——包茂大道南——寨头桥至墨胶桥海岸线(含栈道)——墨胶桥至水东湾跨海大桥海岸线——南海大道——润海南路——海滨二路——滨海绿道——绿海路——下里南路——慧城三街——智慧大道——工业大道南——高新大道——西部快线——环市西路——油城一路——原省道S291线——南排大道——环市北路——环湖路(露天矿生态公园)——红旗路——大塘西路——茂苍路(县道X612线)——茂高快线——茂羊路(原省道S372线)——三桥街——茂东快线——潘州大道——沈海高速(G15)——迎宾大道(水林路)。
二、在茂名石化公司滨海北山岭油库、港口一区油库、金塘供气站、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等区域围墙外1公里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5公里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三、市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巡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应从维护本市平安和谐的大局出发,切实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节能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茂府规〔202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茂名市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日
点击下载政策原文:茂名市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