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政厅《广东省殡仪馆等级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暂行)》(粤民福〔2009〕20号)、《关于开展广东省殡仪馆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福〔2009〕28号)和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规定,经自主申报、书面评审、实地检评等程序,拟命名梅州市殡仪馆、汕头市殡仪馆、普宁市殡仪馆、南澳县殡仪馆为广东省二级殡仪馆;2012年被认定为省一级殡仪馆的广州市殡仪馆、新会市殡仪馆,被认定为省二级殡仪馆的河源市殡仪馆、潮阳区殡仪馆通过复检,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自2017年1月4日至10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广东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反映:以单位名义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的,须署真名并留下联系方式。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真实、具体,以便查证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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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