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茂府通〔2017〕1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关于茂名市市民大道二期新建工程(K6+720-K8+487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159号)批复同意征收七迳镇木等村垭田经济合作社,木等村木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那艮村陂角、那艮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5.1514公顷,作为茂名市市民大道二期新建工程(K6+720-K8+487段)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批次)名称
茂名市市民大道二期新建工程(K6+720-K8+487段)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茂名市市民大道二期东侧以及水林路东侧,具体以测量放线的界线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木等村垭田经济合作社,木等村木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那艮村陂角、那艮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5.1514公顷(其中水田0.9632365bet首页_365买球怎么玩_Bet体育365提款不到账
公顷、旱地0.3130公顷、园地3.8596公顷、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0.015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标准:水田(含水浇地)88.5万元/公顷,旱地81.42万元/公顷,园地77.8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95.58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水田、旱地1.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3万元/公顷,园地另计补。
五、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就业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茂名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地址:茂名市原茂港区七迳镇素水开发区,联系电话:邓聪、陈敏华0668-263097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茂名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调查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本公告期限为15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被征地单位如对批准征地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159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茂名市市民大道(二期)新建工程(K6+720-K8+487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159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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