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国土资复〔2015〕46号
茂南区国土环境和规划建设局:
经你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省道372线公馆旧村至化州改造工程茂南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茂南国请字〔2014〕6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已报省批准,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5〕54号)的精神,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你区将公馆镇艾屋村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下水榕、水榕第二经济合作社,大埠口村椰子窝经济合作社,旧村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朱砂岭小组经济合作社,造腾村新塘、大垌经济合作社,书房岭村田头屋、瓦力埇、书房岭村、书房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光地发村、光地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公馆镇经济联合总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3.4121公顷(耕地15.1052公顷、园地5.1076公顷、林地6.8794公顷、养殖水面4.7752公顷、其他农用地1.54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1.6558公顷,以上合计35.0679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意使用茂名市茂南公路局、教育局,茂名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属下的国有建设用地4.0216公顷;上述合计39.0895公顷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由你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省道372线公馆旧村至化州改造工程茂南段项目建设用地。供地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茂国土资函[2012]23号)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耕地的质量有所提高。
三、请你区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你局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上报批准后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政府同意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批后征地实施情况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备案。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