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肥鸿知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MJ4C3K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昕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3〕1号 |
案件名称:合肥鸿知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3月12日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代理的441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第二条所述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涉及多个省份。其中有50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属于主动撤回后又再次提交。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处500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主动撤回后再次提交相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存在主观故意。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