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贯彻落实<>
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经信技改【2016】102号
各区(县级市)、茂名滨海新区、茂名365bet首页_365买球怎么玩_Bet体育365提款不到账、水东湾新城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茂《茂名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反映。
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茂名市统计局
2016年7月8日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茂名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指引》(粤经信技改〔2015〕490号),为规范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因素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365bet首页_365买球怎么玩_Bet体育365提款不到账管委会应参照省和地市的做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报上级经信、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 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相关操作程序按照《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指引》(粤经信技改〔2015〕490号)进行,该政策文件中属地的职能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事后奖补政策的落实。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事后奖补资金,制定并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信、财政部门;对事后奖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县级市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事后奖补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省级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同级经信、税务、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根据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计划将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所属区(县级市),并将事后奖补资金的拨付情况上报至省经信、财政部门;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会同同级经信、税务、统计部门按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核算事后奖补资金并上报核定情况;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九条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纳税额。
第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市经信、财政部门公开遴选,接受各级经信、财政部门管理的具备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评价、技改投资情况核定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等服务资格的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格),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四)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五)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六)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 受各级经信、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各级经信、财政部门委托,负责企业技改项目完工评价、技改投资情况、财政贡献增量额度核算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
(二)检查企业各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向各级经信、财政部门提交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情况报告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报告;
(四)第三方机构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技改项目完工评价报告、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报告等材料。
1.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等;
2.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包括:项目投资额、新增固定资产增量、税收增量和税收增长率的核实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额度建议等;
(五)各级经信、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核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应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若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评价结果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完工评价意见,取消其作为事后奖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若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的遴选必须通过竞争性配置的方式产生,各区(县级市)的第三方机构由地市一级统一遴选和调配,不再另外遴选本区(县级市)第三方机构。
第十五条 市经信、财政部门在省经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指导下,制定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并将遴选的第三方机构情况一并报省经信、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六条 奖补对象:在茂名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和茂府办〔2015〕25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七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实施地在茂名市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进行项目备案、进度填报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通过经信、财政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
(三)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一)从2015年起,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份为依据。
(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四)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县级分成部分×40%。
(五)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十九条 奖励年限:从2015年至2017年,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包括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完工的项目)。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含备案、进度填报、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备案: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网址:http://210.76.70.91/Portal/)启动备案申请,如是首次登录,请先注册企业信息。县级经信部门审核企业的注册信息和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向企业出具项目备案证。
(二)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在省经信部门备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完工评价、事后奖补等工作转由项目县级经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企业登录监测系统,进入项目跟踪模块,每半年填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填报时间为上半年7月份和下一年1月份。
第二十三条 填报项目完工信息:
企业在项目完工后登录监测系统,进入项目跟踪模块,填报项目完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完工评价:
(一)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向县级主管部门申请完工评价,在监测系统上提交《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完工评价申请表》,县级经信部门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同级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则县级经信、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完工评价;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二)企业准备完工评价材料:第三方机构通知企业准备完工评价材料,所需材料包括:完工评价申请表、项目备案证、年度缴税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及其相关凭证、企业真实性承诺。
(三)召开完工评价会并现场核实情况:完工评价会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3-5位专家(单数,必须至少1-2位财务类专家)参与。
(四)形成完工评价报告:完工评价完成后由第三方机构形成完工评价报告,完工评价报告包含完工评价专家组意见,将报告报送到县级经信、财政部门。完工评价报告包括:完工评价情况、技术改造投资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情况。
第二十五条 奖补申请:
(一)每年第一季度,省经信委将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年度省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相关通知。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向县级经信部门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向县级经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请表》(原件,盖章)。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评价报告(原件,盖章)。
5.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按统计部门统一格式提交,原件,盖章)。
6.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8.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二)县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联合受理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项目完工后第二、第三年再次申请奖补资金。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六条 资金安排:
(一)我市、区(县级市)两级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纳入各地年度财政预算。
(二)县级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项目建设情况和核算奖补资金额度。县级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现场核实企业技术改造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同级统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出具确认文件;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
(三)县级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联合上报市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并提交以下资料:
1. 本区(县级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核算报告。
2. 本区(县级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汇总表。
3. 每个申请事后奖补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的申请材料。
4. 项目现场核查情况表。
5. 事后奖补资金审核责任承诺书。
6、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明确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确认文件。
7、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确认文件。
8. 其他材料。
(四)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县级上报的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制定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信、财政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1.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
2.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汇总表。
3.事后奖补资金审核责任承诺书。
4.其他材料。
(五)事后奖补资金按规定滚动使用,每年市经信、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联合向省经信、财政部门报送属地事后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规定对事后奖补资金进行清算,政策到期后,各级结余资金按规定清算后收回所属各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资金拨付:
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拨付资金至地方政府,地级市及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按规定逐级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二)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三)事后奖补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事后奖补资金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县级经信、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按相关职责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做好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并定期抽查。
第三十一条 市经信、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各地落实事后奖补政策情况进行抽查。县级经信、财政部门定期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同时将情况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