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加强对茂名市中小微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2014〕65号)及《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由市政府安排的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省以注资方式投入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构成风险补偿“资金池”,作为增信手段,专门用于补偿合作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后产生的一定比例的风险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 建立“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企业池”(以下简称“企业池”),合作银行为“企业池”企业提供贷款。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及省、市确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共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组成,由市政府分管经信工作的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行使决策权,管理和监督基金的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基金的运作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修订完善基金管理办法及日常工作规范;
(二)对合作银行承诺为“企业池”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三)审议合作银行提供的基金贷款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核准合作银行的代偿申请;
(五)核准进入“企业池”的企业名单;
(六)监督有关基金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
(七)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监督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协调解决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建立“企业池”,以“茂名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依托,做好宣传发动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在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审核并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四)市发展和改革局协助推荐企业重点项目名录,收集项目推进和实施情况。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贷款企业土地使用证件审核办理和咨询服务,协助合作银行做好对市区贷款企业房屋产权的查询工作。
第八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
(一)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授贷企业基金贷款使用情况。
(二)按基金总额的10-20倍(贷款总额)向“企业池”内的企业提供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含),并且不得以其它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
(三)对“企业池”内申请基金贷款的企业进行评审。
(四)依本办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当贷款出现风险时,及时向企业启动追偿债务程序。
(五)监督相关基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企业池”准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县级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合作银行推荐,每半年核准一次进入“企业池”的企业名单,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企业申请加入“企业池”的条件
(一)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经所属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逐年增长的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
(二)近2年来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年销售收入和利润持续正增长。
(三)近2年企业及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市联合征信系统等征信机构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
(四)中型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超过25万元;小型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超过15万元;微型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超过5万元。新增的新兴产业企业不设上年度缴税数额标准。大中院校毕业生创业新办企业3年内不设缴税数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加入“企业池”的程序
(一)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向所在区、县级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区(县级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审查核实后,报经领导小组核准后,进入“企业池”。
第十二条 对“企业池”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调整一次。发现有以下行为的,予以除名,并录入市联合征信系统。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获基金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且造成基金损失的;
(三)挪用或改变基金贷款用途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基金贷款行为的。
第四章 “资金池”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首次安排资金2500万元,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省扶持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股权形式注入),以后随贷款规模和风险情况变化逐步增大投入。“资金池”所产生的利息,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积累,滚入“资金池”。
第十四条 基金贷款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池”内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合作银行申请基金贷款。
(二)申请受理。合作银行按本银行的审理程序受理企业贷款申请,独立完成申请企业的调查和审批,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企业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三)抵押措施。合作银行可根据贷款企业的实际情况,与贷款企业就抵押要求达成协议。抵押物不限于土地和房产,并可根据“企业池”企业的经营和信用情况,对符合合作银行信用条件的企业,采用信用方式贷款。
(四)跟踪管理。合作银行按职责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每月将基金贷款使用情况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贷款额度及期限。微型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小型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中型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单户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月底市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单户企业基金贷款每年只限一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基金贷款未还清的,不受理该企业新的基金贷款申请。
第五章 风险补偿及其程序
第十六条 “基金”贷款风险由“基金”和贷款银行按各自承担50%的比例分担代偿。
“基金”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的累计余额,当基金余额不足以承担基金贷款损失补偿时,不足部分全部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七条 当企业贷款发生风险时,合作银行自行启动追偿程序,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启动追偿程序30天后,仍未追回企业贷款资金时,合作银行依照第十六条规定的代偿比例分担原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申请资料。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合作银行的代偿申请进行审议,将审议情况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向贷款银行出具《代偿决议》。合作银行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代偿决议》,从“资金池”扣划代偿金额,并在扣划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相关的扣划单据。上述流程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贷款银行在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回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资金后,应书面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各自50%的比例分别偿还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银行贷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或其委托机构对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合作银行风险控制能力、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借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企业及其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基
金贷款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基金贷款终止
第二十二条 如出现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偿的情况,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基金贷款,按照确定的终止日,不受理新的基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 当“企业池”内全部企业贷款清偿、贷款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资金池”结余的资金全部退回市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具体情况需要修订完善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审议修订,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茂经信中小企[2015]166号)同时废止。